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关于A选项,司法赔偿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在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题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院。先行执行刑事拘留的县公安局不履行赔偿义务。关于B选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都可以进行协商。《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关于C选项,由于取保候审没有实际羁押李某的人身自由,所以这个时间段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关于D选项,赔偿标准应该按照赔偿机关做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执行,2014年3月2日方某才申请国家赔偿,题干中也未交代何时作出赔偿决定,所以D选项错误。
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
- 2024-11-06 09:16:22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