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厂在2018年6月销售成套高档化妆品100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2000元,每件成套化妆品耗用包装物的不含税价值为20

某化妆品厂在2018年6月销售成套高档化妆品100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2000元,每件成套化妆品耗用包装物的不含税价值为200元。(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分析要求:该化妆品厂选择如何纳税比较有利?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方案1:
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成套高档化妆品的方式。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200)×13%=286(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2000+200)×15%=330(万元)
方案2:
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企业将每件成套高档化妆品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26元,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1:包装物押金12个月内收回。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13%=26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2000×15%=300(万元)
企业可节省增值税销项税=286-260=26(万元)
企业可节省消费税=330-300=30(万元)
情况2:包装物押金12个月内未收回。
企业销售成套化妆品时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13%=26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2000×15%=300(万元)
一年后企业未收回押金,则需补缴增值税=1×226÷(1+13%)×13%=26(万元)
需补缴消费税=1×226÷(1+13%)×15%=30(万元)
这样,企业将金额为26万元的增值税和30万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可见,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不管押金是否收回,都会少缴或晚缴税金。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 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因此,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则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知识点:巧用包装物押金的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