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企业是一个药酒生产企业,过去一直从丁酒厂购进白酒作为原料用于生产药酒。2018年丙企业从丁酒厂购进白酒200吨,不含税售价为4元/斤。2018年丙企业销售药酒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请从降低消费税税负的角度对其进行税收筹划。(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药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
【正确答案】:丙企业可以通过合并丁酒厂并将其作为白酒生产车间来实现降低消费税税负的目的。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因此,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原来丙企业从丁酒厂购入白酒的行为将转变为企业内部原材料的转移行为,即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可以实现递延缴纳消费税税款。除此之外,由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较白酒要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进一步降低丙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前:
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00×0.5+200×2000×4×20%)/10000=52(万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20+52=72(万元)
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
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于丙企业来说实际上是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因此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合计=20(万元)
通过合并丁酒厂可以节约消费税税款=72-20=52(万元)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的,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丙企业是一个药酒生产企业,过去一直从丁酒厂购进白酒作为原料用于生产药酒。2018年丙企业从丁酒厂购进白酒200吨,不含税售价为4
- 2024-11-06 08:34:06
- 税收筹划(湖南)(05175-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