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建筑企业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为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为

甲企业委托乙建筑企业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为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为400万元。乙企业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丙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供材,是指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的设备、材料、动力。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请依据以上资料做出计税方法的选择,并说明理由。若“材料部分为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500万元”,选择是否会不同?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供材为200万元时,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9%÷(1+9%-[(600-200)×13%÷(1+13%)+100×9%÷(1+9%)]
=66.06-(46.02+8.26)=11.78(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9(万元)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可以节省8.61(=20.39-11.78)万元增值税。
(2)当甲供材为500万元时,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9%÷(1+9%)-[(600-500)×13%÷(1+13%)+100×9%÷(1+9%)
=41.28-(11.50+8.26)=21.52(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可以节省9.87(=21.52-11.65)万元增值税。
(3)一般推论: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含税),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9%÷(1+9%)-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
=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两种计税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为:
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5.35%×A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3%(不考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给其他公司的情况),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13%÷(1+13%)=5.35%×A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6.50%×A
所以,在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6.50%×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结论是:
(1)若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6.50%×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若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6.50%×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例,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例,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还应注意46.50%只是理论值。在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更小,因为不是所有的建筑材料都按13%抵扣进项,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他因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