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三人推举甲为合伙负责人。某次,甲在一场代表合伙企业的诉讼中表示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乙、丙认为损害了合伙的利益,为此引起争议。甲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效力为(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正确答案】:B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三人推举甲为合伙负责人。某次,甲在一场代表合伙企业的诉讼中表示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乙、丙认为
- 2024-09-09 16:23:55
- 民法原理与实务(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