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将其所在杭州市内用于上下班的一辆30万元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刘某将其所在杭州市内用于上下班的一辆30万元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缴清了保险费。同年7月1日,刘某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连同保险单一起转让给朱某用于省内载客营运,且车辆转让的情况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同年11月20日,因交通事故该车全毁。问:
(1)当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当朱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P49。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车辆发生事故时,刘某对此车辆已经不具备保险利益了,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对刘某的赔偿义务。
(2)P60。朱某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用益权等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刘某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朱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