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李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1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李某的儿子。2011年8月,李某与丈夫王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

2010年9月,李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1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李某的儿子。2011年8月,李某与丈夫王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母亲李某抚养。离婚后,李某和王某都各自组成了新的家庭。2012年10月,王某因意外事故身亡。李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为王某投保时虽然具有保险利益,但离婚后两人不具有婚姻关系,李某已经失去了对王某的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单随婚姻关系解除而失效,应按无效保单处理。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保险公司做法错误。关于人身保险,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保险利益。本案中,投保时,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保险法只规定投保时需要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