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注明了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的事实。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

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注明了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的事实。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发了保单。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该赔付。1、投保人已经如实告知。2、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被用作约束保险人行为的规则,体现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本案中,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是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审核不到位,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发了保单,其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角度看,已经告知了事实,既然保险公司承保了,意味着保险人已经放弃日后撤销合同或不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有理由期待、也应该期待得病后可获得赔付,法律应该保护被保险人的期待利益。
{解释或相关知识点:1、自动弃权,自动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自愿地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如果保险人自愿地放弃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以后保险人就不能以这种权利被违背为理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2、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自动地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那么就不能反悔,重新主张这种权利。3、如实告知,又称重要事实的申报。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声明、申报和陈述。
相关法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P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