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站受理危险货物时,应符合哪些规定?(《危规》第31条)

办理站受理危险货物时,应符合哪些规定?(《危规》第31条)

(一)托运人名称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相统一。 (二)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发站还应查验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必要时,到站应进行复查。 (三)经办人身份证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 (四)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相统一,并核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 (五)发到站、办理品名、装运方式与办理限制相统一。 (六)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 (七)经办人具有培训合格证明。 (八)托运人具有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九)货物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十)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