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签订有何规定?(《危规》第23条)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签订有何规定?(《危规》第23条)

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单位,由办理站(货运中心)、铁路局逐级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在办理限制中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