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办理站应具备哪些条件?(《箱规》第10条)

集装箱办理站应具备哪些条件?(《箱规》第10条)

(一) 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的场地。 (二) 装卸线数量和长度满足生产需要。 (三) 具备集装箱称重计量及安全检测条件。 (四) 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起重能力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20英尺、 40英尺集装箱起重量不小于35吨。具备20英尺35吨集装箱办理条件,装卸机械宜具备称重、超偏载检测功能。 仅办理罐式箱运输业务的,可不配备集装箱装卸机械,但应有充装、抽卸设施设备。仅办理干散货箱、敞顶箱发送业务的,可不配备集装箱装卸机械,但应有货物装载设施设备。 (五) 具备良好的硬件、软件和计算机网络环境,能够应用集装箱运输相关信息系统。 (六) 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时,应配备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如: 站台、 装卸、 接充电设施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