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易腐货物有何规定?(《鲜规》第19条)

托运易腐货物有何规定?(《鲜规》第19条)

使用机械冷藏车时,不同热状态的易腐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按一批托运的易腐货物,一般限同一品名;不同品名的易腐货物,如运输温度要求接近、货物性质允许混装的,可按一批托运,在同一机械冷藏车内组织混装运输,此时,托运人应与发站和乘务组商定运输条件,签订运输协议,并将运输条件记录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一般情况下,下列货物不得混装运输:(一)具有强烈气味的货物和容易吸收异味的货物;(二)易产生乙烯气体的货物和对乙烯敏感的货物;(三)水果和肉类,蔬菜和乳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