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输费用多、少收时如何处理?(《收入管理规程》第17条)
车站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输费用多收或少收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发站发现的,应重新制票,票据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进行补退,列原运输收入项目,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中途站或列车发现的,通知到站处理。 到站发现或接到中途站、列车通知的,在未接到发站补退处理的电报时,少收运输费用的由到站补收列本企业运输收入,多收运输费用的通知发站退款。到站应将处理情况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如发生重复补费时,由违反本条规定的车站办理退款。 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不含违约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