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到门运输时,仓储费如何核收?(《价规》第42条)

门到门运输时,仓储费如何核收?(《价规》第42条)

门到门运输时,货物仓储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费率的50%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100%,下浮不限,并报总公司备案。 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储费率按普通货物费率加1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