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同托、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货规》第54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1.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 2.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3.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4.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同托、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货规》第54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1.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 2.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3.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4.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