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变更的费用如何计算?
1. 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车48小时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小时至不足48小时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费。 2. 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小时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小时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3. 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可根据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包车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