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工作的执行程序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次日起( )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在案件审理工作的执行程序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次日起( )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