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中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2)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中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2)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