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AB

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高级经理晋升合伙人的要求为职业道德和业务质量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前提下,当年业务收入排名在10%以内。

(2)A注册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及时回复B注册会计师询问,但该审计项目的总体审计质量由A注册会计师负责,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的是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

(3)B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对甲公司的2018年的财务报表和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进行复核。

(4)针对非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无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ABC会计师事务所每三年针对每一位合伙人,选取已完成的一个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合伙人某一项审计项目通过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则当年该合伙人可以申请免于本事务所内部检查。

(6)ABC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了不当行为举报热线,并制定了有关调查和处理举报事项的政策和程序。对所有举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过程均需执行监督,该项工作由具有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业务部门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恰当。

(2)恰当。

(3)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前完成。

(4)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不恰当。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内部检查不能减免

(6)不恰当。审计项目合伙人不能同时对该业务执行监督,否则失去监督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