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 )。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