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钟某(1998年6月5日出生,居住在F市)于2016年6月5日凌晨窜至浙江省甲市某停车场,窃得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500元,有发票)。第二天钟某骑着该车上街办事时被车主王某发现,遂弃车逃跑,王某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钟某扭送至派出所。 民警赵某.刘某受理案件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着手调查案件。王某向民警索要受案凭证,民警赵某说“案件我们已经受理,处理情况会告知你的,受案凭证给你也没有用处”。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电动自行车,并对钟某进行询问。钟某交代了盗窃经过,并交代自己因为两天前在乙市吸食摇头丸后精神恍惚,所以才盗窃王某的电动自行车。钟某还交代了六个月前在甲市另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不过失主未报案。民警刘某.赵某立即持警察证赶往钟某的住所检查,但未找到其交代的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因时间紧迫,未制作检查笔录即结束检查。经吸毒检测和调查,证实了钟某吸毒的事实。王某多次索要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民警赵某称自行车系在案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 另查明,钟某2个月前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拘留处罚。因钟某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且吸毒,派出所于是对钟某作出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送交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同时将扣押的电动自行车退还王某。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本案错误的判断是?( )(多选)
A.钟某吸毒后精神恍惚而实施盗窃行为,不应当被处罚
B.钟某吸毒的事实,由于缺乏其他证人的证言,无法认定
C.若钟某说不清楚盗窃电动自行车的具体地点,应当让其辨认
D.民警应当收集扭送钟某至派出所的群众的证言
正确答案是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