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为了不让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在了解B公司的报价后,向A公司发函,以明显低于B公司报价的价格要求出售同类服装给A公司。A公司与B公司终止缔约后,C公司突然中断交涉,致使合同无法订立。C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为()
A、违反保密义务的过失
B、恶意磋商
C、隐瞒重大事项
D、提供虚假情况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
C公司为了不让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在了解B公司的报价后,向A公司发函,以明显低于B公司报价的价格要求出售同类服
- 2024-09-09 16:22:31
- 民法原理与实务(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