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下午,张某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代开发票事宜。由于当天人多,需要排队等待,张某就在大厅座椅上坐下休息。期间,张某用手触碰到旁边座椅上一条小狗,被小狗咬伤手指。张某一声惊叫,发现一只小狗正向门外跑去,后面跟着一个小姑娘。由于忙于查看伤情,到门外观察时,不见了小狗和小姑娘。张某找到大厅保安,保安找来了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负责人刘某。张某向刘某介绍了发生的事情,主管税务机关不该在办税场所允许小孩带狗进来。经调取办税大厅监控录像,发现小孩和小狗都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邓某来办理纳税申报时带起来的。打电话给邓某,邓某说自己正在寻找女儿,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先去打防疫针。刘某要张某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了受伤的经过情况,并将大厅保安人员在后面写上情况属实并签名。后来,张某将刘某,邓某约到税务机关,邓某将1000多元赔偿款付给了张某。在税务机关一次全局大会上,该税务机关的领导谈到了该事件,在对事件妥善处理加以肯定的同时,对办税大厅保安人员没有维持好服务大厅秩序提出了批评。张某出具《情况说明》,保安人员写上“所述属实”并签名。从证据的角度看,正确的说法有()
A.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当事人陈述
B.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
C.保安人员的记载和签名属于证人证言
D.保安人员是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其记载和签名不属于证人证言
正确答案是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