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量分摊系数由总行设定,分行统一执行。集中处理业务网点经办、网点复核、中心经办业务量分别按“录入交易”的折算系数的70%、30

业务量分摊系数由总行设定,分行统一执行。集中处理业务网点经办、网点复核、中心经办业务量分别按“录入交易”的折算系数的70%、30%、50% 统计;中心复核业务量按“复核交易”的( )计算。 A:70%; B:30%; C:50%;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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