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大荆镇油岙村村民委员会拖欠李某工程款14.2万元,其多次前去索讨无果。2014年4月15日下午,李某再次到村民委员会办公处索要欠款,与村支部书记发生争执。期间,李某踹了村会议室大门一脚,导致大门门锁侧边固定铁翼螺丝松动,不能正常关闭。村支部书记报警后,乐清市公安局大荆派出所派员出警至现场,当日立案,并于次日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李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影响村委会正常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5日。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谁?为什么?
(2)如果本案行政拘留是以大荆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的,公安派出所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3)如果本案行政拘留是以大荆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的,李某若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应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4)本案行政诉讼过程中,谁应该对行政拘留行为负举证责任?为什么?
(5)如果本案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明显过重,法院能否作出撤销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1.乐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条第二款,被告是派出所,因为派出所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了行政拘留。
3.根据行政复议法15条的规定,由乐清市公安局或者乐清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4.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5.不能作出撤销判决,应该作出变更判决。
                    
                    乐清市大荆镇油岙村村民委员会拖欠李某工程款14.2万元,其多次前去索讨无果。2014年4月15日下午,李某再次到村民委员会办公处
- 2024-09-06 04:27:12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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