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人同为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欠乙人民币5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A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A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自行接管A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直接变卖A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B份额用于清偿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选项A的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B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选项C错误在于债权人无权自行变卖,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A、B、C三人同为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欠乙人民币5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A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
- 2024-09-03 14:56:41
- 公司法与企业法(1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