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多选33)以下不是以票据法上方法取得票据的有()
A、甲为支付劳务费签发现金支票一份给张某
B、甲将一张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赠与乙,甲作单纯交付,未作背书
C、甲作为本票的出票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后收回本票
D、甲公司将乙公司兼并,在乙公司被注销前乙公司将其名下的票据背书给甲公司
E、甲为一张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甲死亡,其妻作为继承人取得票据
【正确答案】:BDE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权利的取得事由。选项A中票据权利因签发而取得,选项C中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应以背书方式转让,不允许票据权利仅仅通过单纯交付方式而转让,对于以企业合并、继承等非经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的,须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因此,选项B、D、E均不属于以票据法上方法取得票据。
(2004.10,多选33)以下不是以票据法上方法取得票据的有()
- 2024-08-29 12:31:23
- 票据法(0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