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简述票据变造的效力。
2024-08-29 12:39:18
票据法(00257)
简述票据变造的效力。
【正确答案】: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上一篇:
简述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
下一篇:
简述票据代理的概念与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