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的不同,票据的记载事项是如何分类的?

根据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的不同,票据的记载事项是如何分类的?
【正确答案】:根据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1)应记载事项。或称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根据记载后的效力,应记载事项又可以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四项: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句、确定的金额、无条件付款的文句和出票日期。2)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如未记载,则须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所以,该事项又称为法定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的效力和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效力不同,当事人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导致票据无效,而是要依票据法的规定确定其效力。(2)得记载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汇票出票人可以记载票据金额及利率、预备付款人、担当付款人、禁止背书等;背书人可记载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禁止再背书;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线,也可以记载收款人的名称等。(3)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但可产生其他法律上的效力)。如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属此类。(4)不得记载事项。或称禁止记载事项,指记载于票据上的使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按记载后果不同,不得记载事项又分为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和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1)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又称记载无益事项,其记载使其本身无效,但票据仍然有效。如《票据法》第91条的规定就属此类。这类记载事项的法律后果既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产生其他法律上的效力。2)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也称有害记载事项,是指行为人一经记载不仅使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