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阐述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有哪些?

请阐述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有哪些?
【正确答案】: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里所谓恶意,泛指以各种不正当的方法取得票据,包括受让人明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而仍接收其票据转让。所谓重大过失,是指稍加注意,或以一般注意,即可推知让与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票据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二是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票据的取得,须以给付对价为必要。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里“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等对价的,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只要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没有恶意,即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那么他自然享有该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这就是说,凡以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则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受影响或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