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星空调厂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8年2月份主要业务如下:(1)销售给某批发企业空调400台,每台1500元(不含税);(2

美星空调厂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8年2月份主要业务如下:(1)销售给某批发企业空调400台,每台1500元(不含税);(2)销售给某零售商店空调100台,每台1900元(含税);(3)赞助给某企业的100台空调,每台不含税价值为1600元;(4)外购机床10台,每台单价200000元,取得专用发票;(5)外购空调配件支付6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0500元。其中15000元空调配件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退货,并收回税款2500元;(6)该空调厂在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本月共取得运输劳务费收入1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说明该空调厂2008年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解:(1)价税一并销售,应还原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税。(2)赞助某企业的空调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3)外购机床进项税额不予抵扣。(4)外购空调配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退货部分则不予抵扣。(5)安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6)销项税额=400×1500×17%+100×1900÷(1+17%)×17%+100×1600×17%+10000×17%=158506.8(元)。(7)进项税额为=10500-2500=8000(元)。(8)应纳增值税=158506.8-8000=150506.8(元)。
【名师解析】:1. 对于销售给批发企业的空调,由于每台1500元为不含税价格,因此直接按此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 销售给零售商店的空调含税价格为1900元,需先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即1900÷(1+17%),然后计算销项税额。 3. 赞助给企业的空调视同销售,按每台不含税价值1600元计算销项税额。 4. 外购机床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为机床不属于空调生产所需的材料。 5. 外购空调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退货部分2500元税款不能抵扣。 6. 安装服务收入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7. 计算销项税额:400×1500×17% + 100×1900÷(1+17%)×17% + 100×1600×17% + 10000×17% = 158506.8元。 8. 计算进项税额:10500 - 2500 = 8000元。 9. 计算应纳增值税:158506.8 - 8000 = 1505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