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2004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外资公司从事投资高级顾问工作。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协商工作待遇事宜,最终公司高层确认他的年薪为40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国后,公司上海总代表与A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入职时间、6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写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A先生工作了5个多月后,公司突然向他发表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具体内容为,公司与他签订的6个月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继续服务。对于公司的做法的A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随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在仲裁裁决生效的次日,公司给A先生发来了复岗通知书。
A先生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但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并未判令公司承担此项义务,故拒不支持,并且表示暂时难以安排原岗位,要求A先生等待安排。对于公司这种态度,A先生当即表示由于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不安排工作已违反劳动法,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请结合案例回答问题:
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几种,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情形。
【正确答案】:
(1)我国《劳动法》中列举了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形有: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题目解析】:
本题可从以下几点回答:
(1)种类:有固定、无固定、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
(2)情形:
①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初次实行制度/重新订立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且离退休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情形,续订的。